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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2015-03-24 08:33   审核人: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印章(含学院钢印),院领导公务名章、签字章,各有对外业务需要的部门和直属法人单位印章,学院专用印章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印章的刻制(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外)统一由院办公室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制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新印章的刻制、启用,旧章的清理回收、封存和销毁。院内各保留印章部门是本部门印章的管理部门。对院内各保留印章部门的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学院所属法人单位也应对本部门印章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私刻、启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各保留印章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印章严格管理,并指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监印人名单报院办公室备案。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封存,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部门领导、院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印章作废。  

第六条学院发文确认新成立的部门,确因对外业务需要刻制的印章,由学院发启用通知;部门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印章送交院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于经确定不再保留部门印章的部门,应及时将印章交院办公室,做好回收清理和封存销毁工作。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应及时向院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的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七条使用各类印章均应办理用印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八条 所有使用学院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公文材料等,用印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送院办公室一并存入学院档案。  

第九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报告,由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带出,并派监印人监印。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学院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内对外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学院印章主要用于学院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肄业证件、学院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审批表、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院发奖励证书、各兄弟院校往来贺电、唁电、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  

第十三条严禁学院所属各部门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学院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专用印章是学院及有关部门履行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带存根的学院介绍信,应在两处压印,一处在连接线上,一处在落款处。禁止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六条学院钢印限于各类证书原件照片、复印件审核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十七条院领导公务名章、签字章属于学院的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用印,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发的拟文稿,方能使用院印。  

第十九条凡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毕业证、肄业证、学历证明书、培训证书、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学生证等)用印,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部门负责人在用印申请单上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使用院印。  

第二十条补办各类证件,须持学院相关部门证明,并注明编号,经院办公室负责人审阅,方可使用院印。  

第二十一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用印时,须持院领导签发的立项批复,由院办公室出具合同审核意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经院长审阅签字,方可使用院印。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用印,须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主管院领导审阅同意,方可使用院印。  

第二十三条 学院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需用院印时,必须由用印单位委派专人办理,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院印。  

第二十四条各保留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领导和印章监管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遇有特殊情况,学院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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