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我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社会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学院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院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化解矛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信访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代表学院受理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全院的信访工作。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处理,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负责接待和处理与其相关的信访事项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学院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具有提出改进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等权力。
第三章信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群众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的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收信。收到群众的信访材料后,要当日拆封,并注意妥善保存。信件拆封后,要及时认真阅读信件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及要求等。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时间、来信者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通讯地址、主要内容和办理时限等,以便查询、统计和分析研究。
(三)批办。一般的来信,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办;重要来信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批办意见后,呈分管院领导批示。
(四)办理。信访件批办后,由学院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并做好交办登记。相关部门在收到信访件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学院办公室。
(五)答复。信访答复意见经学院办公室审查后,及时向信访者反馈,并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
(六)归档。信访处理结束后,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归档。
第八条 群众来电、来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登记来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接待。信访工作人员直接与来访者交谈,认真听取来访人员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
(三)材料整理。来访者离开后,及时整理来访材料,呈送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办。
(四)按照信件信访的方式进行批办、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院领导接待日工作程序
(一)由学院办公室制定每学期院领导接待日的具体安排,征求院领导意见后执行。
(二)每周三下午为院领导接待日,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按时将“院领导接待日记录本”交值班院领导。
(三)值班院领导负责记录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和反映内容,并做出办理批示。
(四)信访工作人员在收回“院领导接待日记录本”后,根据来访情况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照领导批示做好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对已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问题,不再受理;对于不同的信访者提出的类似问题,可参照以往办理结果予以答复;对于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问题,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并建议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当日提交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办,3日内转送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办理。有关部门在收悉后,一般应在接收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将信访原件和答复内容报送学院办公室。如遇信访问题比较复杂,报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同时废止。